全文预览

云南省民办育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定生师比配置教师,教师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0~3 岁托儿所、亲子教育机构的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 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 、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有效期在 2 个办学周期( 6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第八条幼儿园应达 3 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班额符合国家规定。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保卫室、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学前教育机构,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第十一条配备适合学前年龄特点的桌椅, 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 并符合原国家教委 1992 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 5 册以上,并适时更换。有满足需要的保健医疗卫生器械。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保教活动。第十三条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不低于 50 万元的注册资金, 农村山区乡镇应当有不低于 20 万元的注册资金。附件 2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