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取缔假冒伪劣,查处各种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各级税务、物1/3123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