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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权的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裁量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二十七条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渣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二十八条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或未采取密封、覆盖等防扬撒、防遗漏措施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裁量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将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渣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裁量基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裁量基准,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二条对阻碍建筑渣土管理和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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