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Р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Р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Р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Р第七章法律责任Р第六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Р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Р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Р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Р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Р 第六十六条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Р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Р 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Р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