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监督业主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按照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20%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计发薪金,但是,为了加强其责任心,管理服务好物业、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物业服务管理质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工作补贴的标准应当由本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商议确定。第二十三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包括餐饮、加工修理、油漆、油料、粉碎等污染公共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