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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申报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3 |  大小:437KB

文档介绍
之一的,暂扣其评价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单位,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绿标办核审,重新发给其评价标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绿标办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评价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以上的;(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第二十四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自治区绿标办”举报。第二十五条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设计标识附件2建筑标识附件3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设计标识项目编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申报时间: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协会制二O一二年五月填写说明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2、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许可时的“工程名称”一致;3、申报书封面的“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4、“申报建筑面积”指参加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面积;5、对于非住宅类建筑,“住区绿地率”、“住宅建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两项不必填写;6、基本材料的纸质材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文件名为“基本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7、基本材料列表中“是否提交”按实际提交情况填写,已提交的材料打“√”,不提交的材料打“×”;8、评价材料的纸质材料,应包括自评报告中涉及到的所有材料。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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