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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备案证明。(九)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十)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十三)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十四)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十五)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瓶装燃气企业为下设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供应站点)》。(二)?经营场所证明:1.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2.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四)?计量器具合格证。(五)瓶装燃气企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意见书》。(六)?供应站点负责人、管理人员、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八)?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九)?抢修抢险人员名单和装备、工具清单;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复印件)。第十条从发证之日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90天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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