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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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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质量的要求。2.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要求。(三)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1.燃气从业人员为供应站点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送气工。2.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负责人、管理人员、送气工等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检查报告。(四)经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八)建设(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九)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十)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十三)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十四)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十五)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瓶装燃气企业为下设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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