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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Р第四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Р第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Р(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Р(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Р安全通道畅通;Р(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Р(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Р第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Р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Р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Р核查意见。Р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Р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Р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Р第二十二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Р围安全条件确定。Р第二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Р第五章 监督管理Р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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