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Р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Р Р第十章 附 则Р Р第一百一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交纳费用,民办医疗机构执业应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卫生厅提出意见,报经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Р第一百一十三条条例、细则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按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名称核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Р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如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即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指省卫生厅,其他以此类推。Р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Р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Р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Р(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Р(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Р(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Р(四) 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Р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制定或者认可的诊疗活动与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Р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