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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执业许可证》有效时限: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为5年,由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为4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为3年。Р Р第十四条Р在《条例》实施前已执业并符合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向有批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Р Р第十五条Р医疗机构另设的分院、门诊部,应作为新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Р Р第十六条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 Р第十七条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登记:Р (一)经审核未达到基本标准;Р (二)登记前1年内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Р (三)登记前1年内发生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Р (四)有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社会反响较大,未及时得到纠正。Р 暂缓登记时间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具备条件的,停止执业。Р Р第十八条Р医疗机构出现《细则》第三十七条列举的和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Р (一)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Р (二)医德医风综合评价不合格;Р (三)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Р第四章名称Р Р第十九条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甘肃”、“甘”、“陇”、“全省”的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Р Р第二十条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改换或重新申请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核准登记的新名称,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辖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Р第五章执业管理Р Р第二十一条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及相应的业务活动。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伪造。Р Р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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