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距,南北向平行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东西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含垂直布置)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Р (三)高层、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非平行向布置(含垂直布置)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侧面间距不小于9米。Р 第五十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以及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除满足必要的消防等间距要求外,本节所规定的建筑间距不予考虑。Р第三节建筑退让Р 第五十一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乡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各类市政线路(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地界及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建筑日照以及消防、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绿化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Р 第五十二条凡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乡设计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城乡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Р第五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一般按以下规定控制:Р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Р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