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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务事项统一由各级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报Р告(三级或三级以下子公司需逐级上报)。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Р第八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Р(一)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按省国资委《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Р(二)年度财务决算按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汇编著》中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集团公司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Р(三)年度财务预算按《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汇编著》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集团公司对当年财务预算的要求上报。Р(四)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山西水务投资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Р(五)对外捐赠,按《山西水务投资集团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Р(六)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Р1.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Р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Р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Р第九条  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各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Р(一)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Р(二)企业总部决策机构决议;Р(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Р第四章  附则Р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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