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第七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各地对所有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年要按照规定时间汇总上报省里,由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复核。Р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资金运转、质量控制及效果等内容,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市和县(市、区)要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Р 第九条项目考核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拨款与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Р 第十条各级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用项目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Р 第十一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Р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Р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Р (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Р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补助资金; Р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Р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Р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或省管县财政部门应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省级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按时上报省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Р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Р 第十五条新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有调整,其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予以调整。Р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