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渝教财〔2010〕45号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四十条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七章收入费用管理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