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物品的;Р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的;Р泄漏业务或职务上重要机密的;Р恐吓、敲诈、威胁或严重辱骂同事或上级的;Р接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的;Р拒绝听从上级合理指挥与监督、顶撞不服管理,经劝导仍不听从,造成企业严重不良影响的;Р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Р未经企业同意,经营与企业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企业以外的职务者;Р有意的损害企业物品、利益、商誉、安全等行为和任何欺骗企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过期证件、假证、假票、制造谣言等行为;Р其他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或以上的;Р工作绩效低下,按绩效考核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Р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屡次(三次或以上)不同程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作出对企业或他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的;Р携带武器、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Р未经许可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章或未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Р偷盗他人财物、吸毒、制毒、贩毒、嫖娼或卖淫的;Р参加黑社会、恐怖组织或活动、非法传销的;Р非法集会、结社、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的;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的;Р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Р 六、程序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人事部实施,总经理审核批准,员工确认。行政人事部执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财务部执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行政人事部对惩罚文件进行存档。Р七、申诉Р员工对本人的惩罚有异议,首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由行政人事部向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后,异议成立,改变惩罚结果,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异议不成立的,及时答复员工本人。Р八、附则Р1.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Р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