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成本,保证司法裁判形式与实质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需要充分借助群体纠纷解决机制来完成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程序。Р第7章结论Р面对日益加剧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现实状况,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开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构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不是片面强调某一主体的利益保护,而是要在利益衡平的视野下,对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利益衡量,构架一个旨在保障个体权益实现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双重目标,充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制度框架。因此,需要从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衡量的角度,来考察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性支配权利,即个人信息权。需要在区分其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的基础上,界定个人信息权的边界并且丰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其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定分止争。通过该权利的行使,实现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封存、删除以及收益。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权亦为个人信息权的应有之意。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能够为信息时代下的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助推力。信息主体可以利用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合同发挥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将个人信息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与促进。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最后一道救济的屏障。基于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权的特性,需要在个人信息侵权中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通过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来判断侵权责任的构成。综合运用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必要时借助群体性诉讼来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救济。Р当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上,需要各个部门法有机协调、互相配合。某些时候虽可能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但民事权利的证成可以提供理论前提,民事权利也是行政救济、刑事救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