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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及其限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效用( 如快乐、满意度) 最大化,厂商期望利润最大化,政客则希望得到最多的选票,政府部门希望财政收入最大化等等。经济学家通常称此为最大化行为假设。个人信息法的制定当然期望将信息主体的权利最大化,而权利的最大化意味着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自决程度最大化。Р 最大化首先是一种行为假设,然后才是一种目的。在对个人信息侵权引起的纠纷中,信息主体面对不同的个人信息会有不同的期待。举例来说,我们将个人信息分为两类: 一类是敏感个人信息( 如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信用记录、犯罪前科等,甚至可以用隐私来代替) ,一类是一般性个人信息。对于关涉隐私的案件,信息主体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时会很谨慎。Р因为官司不止伤害说话者,而且也伤害提出诉讼的人。理查德波斯纳法官特别提出说,隐私案件很少见,因为像这样的诉讼,导致更进一步的宣扬隐私的违犯。所以,法律的目标,应该是鼓励规范的发展,以及激励人们非正式的解决他们的争端。就理想的前景而言,大多数的问题会是由双方共同处理的,而不是诉诸法律。然而对于更极端和严重伤害的案件,我们需要一些法律的补救措施。Р 还有一些极为特殊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它对单个的受害人来讲,损害是轻微的,但是因为受害人的人数众多,所以,它会形成一种集合性的、针对众多人的大规模损害。瓦格纳将此种行为称为大规模的微型侵害。面对这种情形,因为对于单个受害人Р来说侵害轻微,所以往往不愿意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此种诉讼动力不足的情况,需要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去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保护公共利益。Р 但最大化不仅指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和效用。如果单指这个,直接颁布法令禁止收集、加工、使用个人信息就可以了。个人信息既然具有财产属性,信息的购买者也愿意付出一定成本,那么,法律尤其是财产法的任务就是颁布促进交易的法律规定,推动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定要在不同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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