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机构。明确这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限制。成立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执行部门只有使用权以及严格标准统一的执法程序为中国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处理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执行部门的主要问题。下面举几个例子。例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近几年经常遇到的问题电信诈骗,我相信我们都并不陌生,电信诈骗的团伙在一天内打都少个电话来骗人,每天都有好多个电话来骗取你的钱财,让你心感情愿的把钱送出去。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但也是双刃剑,骗子都是利用互联网来骗取财产的。每天都有很多新闻比如那哪个地区的某某女士被骗多少,上新闻的肯定是破案了的,但是没有上新闻的那些人呢?并没有哪个执法机关来管他们,就算是报案了也没人管,执法机关根本不把你当回事儿,这些个人信息被揭露都是因为立法不足,更是执法部门的缺陷而导致,这就是我国的执法机关的腐败现象。中国目前还不能够成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委员,针对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管理,成立个人信息的保护人,针对非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管理。同时,非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内部监管机制-信息保护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者根据各单位根据对他们的个人的道德品行以及专业的知识素养考察决定是不是对其进行任命。信息部门作为需要保持内部资料保护人员的独立自主的工作地位,有关他们执行监督给予积极支持,并且明确要求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进行一些不利于他人的事情。还有就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类似信息管之类的职务,如果有的话信息管可以良好的处理个人信息及持有者对其进行违法侵害时的保护作用,帮助和建议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施行,信息官还能够要求那些已经或者违背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信息处理人员的暂停以及改善他们的行为与法律的要求以及规定。这对保护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的违法者信息官能够进行行政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