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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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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误买水货iPhone手机,消费者获得双倍返还Р1月,由于工作需要,张某来到位于北京某繁华商业区数码公司,欲购买一部手机。在店员热情推荐下,张某以5880元价格购买了平生第一台智能手机iPhone 3GS,并开具了发票。使用一段时间后,张某一位热衷于数码产品朋友告知其购买手机也许是走私产品,即俗称水货。张某遂持手机前去苹果公司授权维修中心进行检测,成果显示该手机确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合法销售产品。张某随后找到该数码公司交涉规定退货,但遭到回绝,故张某以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祈求判令数码公司退还货款并加倍补偿损失。对于张某起诉,数码公司辩称,水货手机并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再者,张某应当懂得其购买手机属于水货,故不批准张某诉讼祈求。Р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后,数码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Р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一方面,手机作为移动通讯终端,属于国内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范畴,必要经国家指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及在经营服务场合使用。此外,国内还对电信设备实行进网允许制度,在国内合法销售手机必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进网允许证。本案中,数码公司售给张某iPhone手机既无3C认证,也未经进网允许,是走私而来水货手机,属于未经国内关于部门检查认证不合格产品;另一方面,张某在该数码公司购买手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数码公司作为经销商,销售明知是国内禁止销售水货手机,却向张某隐瞒了手机真实状况,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而张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并不完全具备鉴别行货与水货手机专业技能,且其购买手РР机数码公司位于繁华商业区,支付价款亦基本等同于相似型号iPhone在国内正规渠道销售价格,故张某误买到水货手机不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数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数码公司双倍返还价款,张某退回手机判决。(.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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