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著名的“其他权利”上。德国通说认为,Р “其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中有一般人格权与营业权两项。〔46 〕但是, 一般人格权与营业权并不具Р 有侵权法上权利的教义学特征。Р 一般人格权堪称一个虽有权利之名, 却无法说清其归属的利益内容的典型。“一般人格权的Р 保护范围中收容了什么生活条件, 不仅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公式来表达, 甚至连设立一个可供归纳Р 之用的公式都不可能。”以 7 〕由于内容不确定、边界不清晰, 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法判定何时发生Р 了“越界”, 何时侵害了一般人格权。这意味着一般人格权并没有课以他人确定的法律义务, 并Р 没有对抗一切他人的功能, 也就不具有排除效能。同时, “一般人格权缺乏所有权及其他绝对权Р 。Р 〔4 4 〕前引〔2 〕, I a re n z / C a n a r is 书, 第 3 7 6 页Р L4 匕J 2 。。8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 0 0 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 的决定》已经明文Р 。Р 将关于齐玉荃案的批复废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齐玉等案中受侵害的民事利益不值得保护, 而仅仅是意味着最高法Р 。。Р 院认为不宜以宪法权利为手段来进行保护至于原因, 导致受保护客体范围不适当扩大恐怕应为其中之一对于此Р 、Р 类案件今后的处理, 本文论述的权益区分理论配合“三个小概括条款”的推导方式, 可以作为一个较合理的在私Р 。Р 法范围内解决私法问题的选择Р 。Р 〔4 〕参见前引〔2〕, I a r e n z / e a n a r is 书, 第 4 5 9 页以下; 前引〔2 5 〕, K o tz / W a g n e r 书, 第 77 页以下Р 任, , 。Р a x a n u e sР L4 lJ 前引〔1 6〕 M im ili F h 书第 3 9 页Р 1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