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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法条,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存在治安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难把握,对“暴力”定性标准不清,而且一般只对严重侵害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工作量存在的揪扯警服和警衔标志,谩骂、唾吐、侮辱甚至威吓、诬告行为的处理难度较大,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细致完善,规定一般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民警执法权益侵害者的打击处理不力。(五)民警执法执勤处于弱势时,易遭不法侵权公安工作量大面广,公安警力增长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遇节日、夜间休息等时间段时,交通管理、现场接处警等警力严重不足,执勤执法现场警力对比处弱势,易引发侵权。如近年在我县回龙镇、梅坑镇等乡镇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民警采取保护措施,将另一方未受伤的肇事司机带离现场后,遭致对方的不满,在现场遭到伤者方家属、朋友等数十人围堵,现场得不到解除,家属方趁人多势众围攻、谩骂、污辱民警,后在我大量警力到达现场支援后,民警才得以脱身。同时,当前民警执勤执法取证装备还跟不上工作需要,相当多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一线装备极为简单,防护装备匮乏,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往往缺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遇有对方进行狡辩抵赖,旁观人员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支持、不协助,不愿提供证人证言,甚至在旁煽风点火,混淆视听,导致维权很难实现。(六)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有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只求公安民警为其提供服务和保护,而不愿接受公安民警的管理。一旦触及自身的利益,就以为是民警对自己过不去,而将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当成是与民警个人之间的恩怨,激动时动辄谩骂、侮辱、诬告甚至殴打执法民警。有些则抱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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