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委员职责; (三)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六)与物业管理企业无利害关系;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为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五)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二)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三)代表全体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拟订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审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预算; (六)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七)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八)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九)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十)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十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十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元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