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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乡(镇)民政办汇报日常工作。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县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和县财政各分担一半。有条件的乡(镇)、村(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津贴发放经乡(镇)民政办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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