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超税款。Р五、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Р六、违章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向征收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契税征收部门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通过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对偷、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Р七、部门配合。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联系,及时取得与纳税有关的文书资料并依据土地、房产等部门提供的确认地价、房价的文件和合法证件等办理完(免)税手续,建立纳税档案。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凭完(免)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免)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偷、逃、欠税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入库。Р八、征收权限划分。我市按下列办法进行契税征管:Р(一)市直部门、单位及市直企业承受房屋权属,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乡镇(办事处)以下单位、企业、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由各财政所负责征收。Р(二)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承受单位性质如何,契税一律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Р(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为市直部门、单位及市属企业以上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承受人为乡镇以下单位的,由财政所负责征收。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切实将《条例》精神落实到实处。Р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