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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12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要求各地充分考虑每年预计新增Р“农转城”居民的数量,并对其中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进行预测后,列入各地上报的当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保新增“农转城”居民保障房需求。Р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同时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农转城”居民可以选择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中可以实行货币补贴的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云南省规定,拥有当地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Р3.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即货币补贴)2种方式。Р(十九)关于“农转城”居民原农村房屋是否纳入农村危房Р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建设的问题“农转城”居民在农村原居住地的房屋,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建设;不能纳入的,可采取房屋置换或房屋产权流转的方式解决(房屋置换是将农村部分闲置的但有使用价值的住房,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收购并进行改造和修缮加固后,供困难群众居住;房屋产权流转是指允许补助对象把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进城农户遗留或购买其他农户搬迁腾出的安全住房)。Р(二十)关于“农转城”居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是否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Р“农转城”居民在农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可按照农村自建房的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如果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能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Р七、农业政策方面Р(二十一)关于“农转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Р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各级政府及村委会不得要求转户居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流转的,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进行流转。Р(二十二)关于“农转城”居民继续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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