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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属国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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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不再享受财政供养。Р 第三十九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Р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Р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Р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况。Р Р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16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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