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办法。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也包括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Р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Р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Р(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Р(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Р(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Р(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Р(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Р第六条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Р第七条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家及省市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及本市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Р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三年规划和五年发展目标,重点突出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Р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Р(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Р(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Р(三)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