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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返回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第三十六条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事假报市社办公室主任批准;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企业副主任事假报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批准;各部门和实体负责人的事假,7日以内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7日以上由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批准;其它员工的事假,7日以内由各部门及实体负责人批准,超过7日由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企业人事部备案。病假应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医生的病休建议单,经各部门或实体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息,病假超过7天需报企业人事部备案。事假期间每日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病假期间每日扣发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的3%。第三十七条一年内事假超过15日,取消年终奖,超过45天的按待岗对待;一年内病假超过90日,超过的天数,按每日20元发放生活费,并取消年终奖。第三十八条婚、丧假、探亲、产假、节育等休假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女员工妊娠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院诊断必须休息者,按病假规定处理。新生幼儿哺乳期一年内,每天哺乳2次,每次1个小时。第四十条因工伤治疗休养的,凡超过30日,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发50%,不享受效益工资;超过90日的,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它待遇。医疗终结休养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工作,应及时上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工致残的员工,医疗终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员工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羁押、拘留7日以内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7日(含)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劳改或被判刑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待岗与退休第四十二条凡原企业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解聘,在没有安排工作岗位时,均称为待岗。待岗员工一律停发全部工资,只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第四十三条受聘员工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或中止劳动合同,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准予辞聘或中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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