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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剑川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派出监事会)派出监事,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对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第三条需要县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监事履行监事会职责。第七条派出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工作实绩突出;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二)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4.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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