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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国资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决策机构,是指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委员会等依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有权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的机构。本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第四级次,即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级次,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级次,依此类推,第三级次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四级次。上一级次与下一级次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则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如股权比例相等,则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非控股,是指除全资、绝对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以外的参股行为;非境内,是指注册地为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以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名单为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或需转报市政府审批等情形。本办法所称投资监管平台,是指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发的用于企业投资项目信息报送及投资数据管理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之日,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项目开工之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长期债权投资项目是指购入债券之日。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厦国资企〔2010〕36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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