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对所属企业融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批。3、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批复。4、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融资项目,要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5、市国资委受理申报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管理。6、资产运营机构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直接进行的融资项目,应按管理权限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二条融资申报审批及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融资项目审批备案申请报告;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3、投资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6、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意见。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处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企业申报的融资项目进行批复。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县(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投融资项目审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