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Р(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Р(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Р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Р第五条在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届内期间,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不应超过本届任期。Р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距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任期。Р第七条选任制企业领导人员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所任职务为当选职务。Р委任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领导职务。Р聘任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原任职务自然解除。Р第八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届的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交流。Р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在同一企业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Р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请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方可离职。Р第三章任期管理Р第十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目标,与企业有关主要负责人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企业根据实际和班子分工等确定其他领导人员任期目标。Р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按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京组发〔2009〕12号)进行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是否续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组织延伸考察,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留用,并扣减一定比例延期绩效薪酬。Р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考核纳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财务总监业务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Р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也可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三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