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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完善-法学学士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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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应该做到以报应主义为基础,兼顾功利主义,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同时作为设置法定刑罚幅度的依据和标准。但是,在立法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并非现实的、已然的责任,而是立法者所设想出来的未然的抽象的责任。立法者在制刑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犯罪的罪质问题比较容易把握,因为这牵涉到更多是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而微观层面上的各种犯罪的具体形态、表现形式尤其是行为人的危险性问题,可预测性相对较小。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是着重维护社会秩序,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倾斜的标准,设置出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定刑,使得犯罪人罪行的轻重与社会危害性相一致,但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责任决定作用在制刑这一环节分量甚轻。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同时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并侧重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设置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合理的法定刑罚幅度,防治法定刑出现重罪轻罚或是轻罪重罚的情况。Р2.法定刑进一步细化Р在法定刑的刑种间或刑幅内划分出一定数量的等级是有必要的,使原来的跨度过大的刑种或刑幅被划分成若干的刑格,以便于法官根据犯罪的实际危害程度来选择某一刑格作为宣告刑;由于量刑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发挥,法官只能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逐格选择适当的宣告刑;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失控,最后选择确定的宣告刑便会在量刑格上出现跳跃性现象。这里的是刑格,主要是针对刑幅较大的有期徒刑而言,实际上就是指有期徒刑的等级。我国刑法也应该对有期徒刑设立一定的等级即所谓量刑格。如:可以将罪种法定刑罚幅度按以下标准分解为具体量刑档次:(1)罪种法定刑上限为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分设量刑档次,罪种法定刑罚幅度即为量刑档次;(2)罪种法定刑上限为5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以2年徒刑为界,设置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2至5年徒刑两个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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