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即在定罪、量刑及刑罚上一律平等,反对特权和启示。一方面是在刑法面前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是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所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我国的刑法任务,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和处罚,也唯有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稳步快速发展。对于高干子弟、高级干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的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毫不含糊,坚持查办到底。在经济领域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无论是个人和其所属单位,不因其职务高低而影响到司法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之法制制度的建立,才能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法治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妨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一)量刑范围跨度过大造成量刑的不公平由于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不同法院、法官对类似情节的案件判决可能会有轻重不同的判罚。从立法层面上而言,这主要存在量刑范围跨度过大的原因而造成的量刑不公平。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刑法的种类、性质及幅度来分析,容易将性质截然不同、后果悬殊较大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量刑幅度跨度大,很容易在量刑判决时不协调、不均衡,进而导致不公平。第二,因为我国立法在设计刑法刑种之间缺少过度和缓冲带,使得同一个案件中作用相差较小的被告人被判决的结果可能偏差较大,没有过渡区,跨度太大,从而造成量刑上的不公平。(二)刑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据案件相关事实,在刑法所赋予的权利下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自主做出裁决、判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