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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罪犯工伤补偿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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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基础。各监狱机关在制定年度目标时,经济效益也是监狱机关追求的重要目标,普遍把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企业利润作为两个最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尽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未提监狱劳动具有营利性的目的,但罪犯劳动也要讲效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③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后,监狱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实行公司化管理和运作,专门使用罪犯劳动力的特殊企业,不仅承担着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岗位的重任,也承担着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④监狱企业虽然不同于普通的社会企业,但作为企业就要以营利为目的,就要追求利润,理所当然也是要讲效益的。而目前,在我国目前监狱经济收入分配体制中,罪犯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归监狱(包括监狱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而罪犯最多只能得到几十元的生产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监狱(包括监狱企业)因此承担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所受伤害而应获得的工伤补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2.1.3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受传统惩罚行刑观念的影响,人们一般只认为罪犯劳动纯粹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强制劳动,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自由劳动,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自愿、自主选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障等特点,从而否认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抓住罪犯劳动的本质特征,没有厘清罪犯与监狱之间以及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①冯建仓,陈文彬.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1.②李永禄,熊桂林.论监狱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间:2010-10-14.③周鹏.构建现代罪犯劳动制度的几个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22.④高寒.监狱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3,(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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