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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解读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费中先行垫付或由前期工作合作企业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十六、《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对拆建项目要求贡献一部分用地无偿交予政府进行公共配套设施等建设,这对于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有无区别?答:《实施细则》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以城市更新管理的配套性政策文件这一定位来制定,在这个问题上与《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都要依据更新单元规模划定用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的独立用地(即补公用地)。十七、《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里面讲到综合服务体配套住宅时须按一定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有这方面的强制规定?答:《实施细则》在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一是因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城中旧村属于城市棚户区,其更新改造本身就属于保障性住房工程,其回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统计口径;其次,基于控制城中旧村改造的整体开发容量考虑,如果要求额外配建10%的公共租赁房,则加大了改造成本,不要求配建公共租赁房,实属政府让利。十八、《实施细则》为什么不强制要求原地消化总建设规模而要整合联动?答:允许整合联动主要是基于主城区维护生态环境和规划管控的需要。按照初步测算,主城区部分旧村要达到改造成本平衡需要相当量的建设规模,如进行原地消化,过度的建筑规模和人口的过度集中,将大大超出该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力,严重影响城市风貌和宜居环境。十九、《实施细则》如何防范工程烂尾?答:首先,允许开发企业或由政府部门协助开展前期工作,扎实做好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摸底、研究和策划。其次,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优选市场主体,在招标方案中设置准入门槛,保障市场主体具备一定的信誉、资金和经验等条件,合理确定评分表项。再次,要求中标企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政府部门指定账户,并由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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