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元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保证规模和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允许对其位置和范围在更新单元内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可以在法定图则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Р第十九条[计划体系]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包括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和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等内容。Р第二十条[拆除重建类计划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Р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与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同步编制,按照年度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及用地结构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Р第二十一条[拆除重建类计划调整]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情况对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进行调整,Р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Р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内,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实施计划总用地规模超过原规模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Р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计划申报]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单独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Р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Р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项目申报]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或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单独实施功能改变的区域,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直接申请实施。Р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Р第二十四条[职能分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Р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综合整治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