凑足半间。此外,不足限额的不予补足。第四十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批基建房时发现土地登记弄虚作假、漏登、错登、分家析产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况的,按审查面积为准。非农业户口的儿子,宅基地面积只能按留足长辈应得面积后的平均份额计算。第四十一条火灾户、水灾户、房屋倒塌户,应在一年内提出重建申请,重建时应服从村镇规划,宅基地面积标准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与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等,在祖籍申请建房的,且祖籍在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至二人的户四十五平方米;三人以上的户六十六平方米。祖籍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第四十三条私人建房(包括新建、迁建、重建等)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张榜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根据本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落实建房位置,并将建房户的现有住房、人口、建房地点等张榜公布。(三)国有资源所初审,填写有关表格;(四)镇乡人民政府审查;(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六)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四条私人建房用地报批应持以下资料:(一)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安排表;(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四)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四十五条私人建房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镇乡人民政府应会同国土资源所及村主要领导到场丈量定桩,发给《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房户按落实的地点与批准的面积动工建房。第四十六条城镇居民属农村户口的,参照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定办理。非农业户口建房用地,应当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第四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未按规定处理的农户不准申请宅基地建房。第四十八条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费用按规定收取,不得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