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管理细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知(祥见附件七)申请单位实施维修。第三十条委托专业维修企业维修的申请单位应与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报备资金监管部门一份。合同应明确监理责任、施工标段、质量保证等内容。在维修工程中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验收。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监理和验收。第三十一条单项合同造价较高的整体维修项目应进行招标,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维修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划拨:(一)维修单位垫资维修资金全额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第一标段的维修,监理方验收签字后维修资金百分之六十划至维修单位帐号;(二)维修项目完工后,经监理方验收签字,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划至维修单位帐号;(三)余款百分之五为监理费,划至监理单位。百分之五为质量保证金,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建立专户,保修期满后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还。第三十三条急修项目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请(祥见附件八)划拨:(一)物业管理单位垫付全额维修资金;(二)监理方或业主委员会验收签字;(三)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四)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报批后划拨。第五章罚责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将维修资金擅自动用的,在房屋保修期内使用的,不按规定将代管的维修资金缴存到市维修资金监管部门统一帐户的,视为挪用,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划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缴存标准予以减、缓、免收维修资金;(二)未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划拨维修资金;(三)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未缴交维修资金而准予办理房产证;(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变更帐户;(五)对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免予行政处罚;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按照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房产局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