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Р Р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Р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生成“还款明细表”,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财务人员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Р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Р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Р 第二十五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局财务室,由局财务室负责办理资金退回。Р第三章财务部门管理职责Р第二十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承担本单位公务卡管理职责:Р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Р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Р (三)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Р (四)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八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