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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制度在我国司中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一, 犯罪嫌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实施犯罪后, 在场的群众处于惊恐之中, 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时, 自动投向有关机关的, 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具有自动性, 属于自动投案。第二, 犯罪嫌疑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犯罪之后, 在围观群众的斥责、敦促之下, 自行投向有关机关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虽然受到了来自周围群众的一定压力,但投案毕竟是其本人作出的选择, 也具有自动性, 属于自动投案。第三, 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间犯罪后, 在围观群众人人喊打、尾随抓捕下投向有关机关的。在这种情况下,是 10 被迫投向司法机关, 因而类似于当场扭送, 不应视为自动投案。第四, 犯罪嫌疑人在当众做案后, 并未逃跑, 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 此种情形应当属于间接投案, 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已经表明了其主观上没有逃避司法机关制裁的意图,实际上等同于投向司法机关,当然应认定为投案。(二)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罪行, 即犯罪事实, 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其结果。但出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等客观原因或者生理、心理上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作出全面准确地供述,故法律规定,只要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犯罪性质和量刑的犯罪事实。 1、“如实供述”的理解关于“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的、客观地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 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例如认定被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 辩解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 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索债,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是被告人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和错误认识而进行的自我辩解, 应当允许。但是, 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 而故意歪曲事实, 在关键情节上蒙骗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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