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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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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充分的开发。4.笔试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主要包括:不能针对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试内容;教材质量较差,内容空泛陈旧。试卷结构不合理,重记忆,轻理解应用,很难测出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从而使考试的区分度、可信度受到削弱。到位环节的问题主要指经过报考、选拔两个阶段进入录用阶段的考生,因为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正常进入拟定职位,从而使前两阶段的努力前功尽弃。由于传统体制下的人才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格局尚未打破,人才流动受到诸多限制,使得到位率大大降低,每年被录用而又不能到位的报考者达20%左右,使主考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人财物上浪费严重。(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世界其他各国基本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其标准是看是否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即录用方式。公务员法一般仅适用于事务官。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然划分的依据不是录用的方式,而是工作性质,并且都适用《暂行条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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