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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论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有案件都必须听证,否则过多的案件将导致听证制度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应限于下列范围:1.重大、疑难、复杂的假释案件;2.犯罪人申请,监狱不予提出假释建议的案件;3.各级假释委员会决定不予假释,罪犯提出复核或复议的案件;4.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假释听证一般应在罪犯所在监狱进行,参加方有假释委员会、监狱、人民检察院、罪犯及其代理人。罪犯应享有陈述权和辩解权,其代理人可以代为辩解。听证会后,对于事实清楚,各方经讨论、辩论后无较大分歧的案件,假释委员会可以当场作出裁决。(三)取消假释对象禁止性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不得假释。任何法律的规定总是有现实的基础,对于恶意犯罪从重处罚的心理,假释机关对于这类犯人假释之后再犯的担忧等导致这一绝对性的规定的出台。但是这一绝对性的规定却明显包含法理上的荒谬性。判决是对于罪行的裁定,而假释是对于犯罪人悔过的评判,罪犯人的恶性大,但这并不影响其后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样绝对性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部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增大了再犯的可能性。假释制度象征了人道主义的光辉,而今已经成为普世的刑罚规范。其以对罪犯的提前释放为激励,一方面鼓励罪犯认真接收教育改造,消除人身危险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刑罚的经济性,防卫社会。我国在清末引进,历时百年依然沿袭,足见其生命力。然而当前假释制度在中国倍受冷遇,与世界潮流相悖,一言以蔽之,是制度性缺陷和程序性缺陷,同时更是社会观念落后的共同产物。但笔者坚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日益健全,假释制度本身的优势将逐渐得到发挥,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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