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 保管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巡视组对被巡视企业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巡视企业应当配合巡视组做好巡视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应当对巡视组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第二十五条巡视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四)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被巡视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五)对反映情况的职工以及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X 年6月2 日颁布的《某大型集团公司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某大型党[ 200X ]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