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Р第十八条 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应当与原养殖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签Р订占用补偿协议。Р占用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Р(一)占用水域的方位、界址、面积;Р(二)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情况;Р(三)补偿方式;Р(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Р(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Р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 应当载明占用补偿费、 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 以及Р补偿费给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Р采取依法置换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置换水域的区位、Р面积以及迁移期限。Р采取养殖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折价入股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原水域的区位、 面Р积、折价金额和拆除期限。Р第十九条 收回已设有租赁、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依照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Р第二十条 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Р(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途和养殖类型,依法收回使用权的;Р(二)养殖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 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Р(三)其他违法使用国有渔业水域的。Р但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Р之前至今一直使用国有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养殖Р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除外。Р第二十一条 对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的补偿程序,?参照本办法收回养殖使用权、Р海域使用权的补偿程序办理。Р第二十二条 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与原养殖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或者捕捞权Р人不能达成占用补偿协议的,由原发证人民政府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Р调;协调不成的,由原发证人民政府裁决。Р第二十三条 占用国有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占用人应当按照环Р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金上缴原发证人民政府。Р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