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用由责任方支付。Р第六章有关责任追究Р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Р(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Р(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途)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Р(四)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Р第二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Р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Р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机构监督的;Р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规模或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Р(四)未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Р(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Р(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Р(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Р第二十二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 则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暂行)由三江县水利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