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费的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结余或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投资方。(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出现超支的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条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由于项目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提前竣工交付的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一条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