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 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二)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核; (三)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由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单位)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单位),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奖励执行部门(单位)领取奖励金。举报有功人员不在本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可由该部门(单位)派员将奖励金送交举报有功人员。经举报有功人员同意,也可通过邮寄或委托举报有功人员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颁奖。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还需提请作出奖励决定的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经同级财政厅(局)同意,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箅,财政部门核拔后,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作为自动放弃。结余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其他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举报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有功人员奖励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