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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书面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部情况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十八条组织矿山外包工程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矿山外包工程事故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十九条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当将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及编号发证机关工商注册号登记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发证机关相关资质及等级有效期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及编号发证机关企业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部负责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年月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需要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关资质证书、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书面报告时出示原件;2、本表一式三份,县级安监部门留存一份,书面报告单位留存两份。附件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编号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矿山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省外承包单位书面报告情况总包分包勘探生产建设爆破闭坑123456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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